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一、民间借贷是什么
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、公民与法人之间、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。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,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,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。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二、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三、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首先,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(有息借款)也可以是无偿(无息借款)的,是否有偿(有息)由借贷双方约北京要账公司定。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。
其次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视为不支付利息”,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,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;否则,一律视为无息借款,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。
再者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北京催债十一条第二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以及《若干意见》规定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,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(包含利率本数),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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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,自2021年1月1日《民法典》生效后,更改为:[1] 《民法典》第六百八十条
淮安区,是江苏省淮安市市辖区。位于淮安市东南部,地处苏北平原中部,京杭大运河与苏北灌溉总渠交汇处,与扬州、盐城两市交界。境内地势平坦,气候温和,四季分明。全区总面积1452平方公里。淮安区辖辖3个街道、23个乡镇、1个农场,有306个村民委员会、35个居民委员会,总人口1194853人。淮安区历史悠久,是国务院首批命名的全国历史文化名城。从东晋到明清,淮安区一直作为郡、州、路、府的治所。明清两代是漕运总督部院所在地,曾与苏州、杭州、扬州并称为大运河沿线上的“四大都市”。淮安区集名人、名胜、名著、名菜于一身,自古人杰地灵,人才辈出,是全国四大菜系之一的淮扬菜系的发源地之一。2016年11月,淮安市淮安区被国家旅游局评为第二批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。淮安区地处北亚热带和暖温带过渡地带,季风气候显著,气候温和,四季分明,光照充足,雨水充沛,年平均气温14.1℃,年均无霜期220天,全年太阳辐射量115.45千卡/平方厘米。